今天看到一则新闻:长沙一开发商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每日违约金是购房款的十万分之一,低的让人惊讶。因为根据正常的LPR年利息3.65%计算,每日违约金是万分之一。整整低了十倍。可见开发商逃避责任的欲望之强。但这种过于违反市场价格的约定,法院肯定不会采纳,而是会酌情把该违约金提高到正常水准。
违约金是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如果没有约定,以前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现在可参照LPR来计算。以年利息5%计算,日利息为万分之1.39。反之,日利息万分之5,年利息为18%。
合同中最常见的约定是,日千分之一(年利息36%),已经不低,带有惩罚味道。至于约定日利息1%的,则是畸高,法院不会支持。官方的标准也是万分之五以下。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由上可知,日违约金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算正常范围。千分之一略高,但一定条件下可接受。百分之一太高,不会被支持。这次长沙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是十万分之一,是畸低,会被调整。
实际上,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的过高或者过低,都意思不大,因为法院是可以酌定调整的,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为止。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对开发商写的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法院完全可调整到万分之一以上,而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法院也可调整到万分之几范围内。
要让违约金约定的有效,还是要中庸,不能过高或过低,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就行了。顺便说一句,不同于我国的违约金可以上下调整,英美法系的违约金处理是,过高的可以降下来,但是过低不得升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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