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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的廖某某准备吃鱼。因自家的鱼塘大、水又深,于是他用旧电瓶做成电鱼器捕鱼。电上来第一条鱼时拍了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被人举报,派出所予以罚款500元。媒体曝光,舆论哗然。自己鱼塘捕鱼也被罚,与在家看A片被罚,不是一样的逻辑吗!好在,这次宜宾公安高度重视,知错即改,上级撤销了该行政处罚。

这个执法错在哪里?首先就是不符合常识,电自己的鱼,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没有侵害法益,故不违法。其次是,片面理解法律条文。《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看条文,使用电瓶制作捕鱼工具去电鱼,是已触犯该条,须处罚。但通读渔业法,个人鱼塘的养殖与捕捞并不在该法调整范围之内。《渔业法》调整的是国家资源、自然资源,即海边与河流中的渔业资源。其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接着,该法规定的养殖与捕捞都是指对国家资源的管理,譬如养殖许可证、捕捞许可证之类。对于个人鱼塘,该法只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因此,本案不适用《渔业法》,即使适用该法,执法的主体也是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并非派出所。

清朝的陈澹然在《寤言二 迁都建藩议》言:"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执法也一样,不能机械、片面理解法条,而是要理解该法条的背景、目的,通读全反,才能准确适用具体条款。

当然,在自己鱼塘的电鱼,也还是存在其他问题的,譬如使用电瓶是否不安全?电鱼是非不人道?虽然鱼不同于猫狗宠物,难谓虐待,但社会观念上,也要以合适的方法去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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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2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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