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朱征夫代表(以前当过全国政协代表,现在是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认为“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朱代表的意见很有见地,本人赞同,理由如下:
寻衅滋事罪最大的问题是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指,每一种犯罪行为都应该有明确规定,譬如盗窃与抢劫,规定的很明确,一种行为一个罪,民众有预见,司法有判断。但现在的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把诸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定此罪,严重扩大化,背离了罪刑法定,导致出现一个罪名包含几十种行为模式,包罗万象,深不可测,沦为滥权之虞。
在逻辑上,寻衅滋事罪也与其他多个罪名重合,难以区分。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是指:(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分析上述规定,第一项随意殴打与故意伤害罪部分重合,第二项的辱骂与侮辱罪部分重合,第三项的强拿硬要与抢劫、抢夺部分重合,任意损毁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部分重合。第四项起哄闹事,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部分重合。而该罪真正独立的元素是追逐、拦截、恐吓他人,这些可以设立一个单独的恐吓罪(或妨害自由罪),以保护人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
此外,今年朱代表还提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也很有见地。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家人犯罪影响后代工作机会,譬如不能报考公务员。这是商鞅株连制度的移风,对后代不公平,也违反罪责自负原则。事实上,只要对个别特殊公务岗位予以限制,普通的岗位都可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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