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之间或者与员工与第三人之间,因工作原因发生肢体冲突而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实践中的案例,有的认定工伤,有的未认定。究其原因,是对《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理解不同。
网上案例,对打架认定工伤的案例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终1013号行政判决。该案中,某餐厅的刘某与张某因客人上面条的事情发生争吵,张某拿了酒瓶砸伤刘某的后脑勺。江宁社保局认定刘某是工伤。餐厅对于工伤认定不服,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维持原判。
对打架不认定工伤的案例有(2018)最高法行申8657号。两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甲用工具朝乙头部击打,造成四级伤残。社保局先是认定工伤,后接到群众反映是打架所为,遂根据公安出具的《关于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说明》和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予认定工伤。乙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认定,乙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是工伤。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继续申诉。最高院再审认定,乙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述两个案例,法院见解不同,包括第二个案例在认定工伤时反复,说明实践中没有统一认识。窃以为,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一般是指员工在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进行正当防卫中受伤或者单方面被误伤,属于工伤。至于打架,则是互殴,双方都有违法行为。显然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因为工作职责是合法的,也不可能包括打架在内。打架虽是因工作原因引发,但并非为了工作利益,应该作否定性评价,不予认定工伤。所以,生活中发生冲突,应该报警处理,或者可以正当防卫,但不可互殴,否则双方违法,都不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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