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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京沪的两则婚恋中的分手费纠纷,均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北京的案子是,女方离婚时以告发违法犯罪等为由,要挟男方支付巨额费用。男方不堪重负,坠亡。其遗书“资金链断裂,我很绝望”,成为重要的构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指控证据。沪上的案子则是,女方分手后,感觉吃亏,与闺蜜一起,以揭露隐私为由,向男方索要分手费,否则就要影响其事业、名誉,显然是要挟。目前两案件都在刑事程序中,尚未经过审判定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辩方有无合法理由或者合理解释。

两个案件中的所谓分手费,是指男女分手时补偿给对方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但其实,法律上并无分手费的名目,法律是不支持的。而上述的分手费,本质上是封口费,即要挟对方给付费用,如果给付了,就封口不言,如果不给付就造成对方不利。这种封口费是要挟、胁迫所得,并非对方自愿给付,是敲竹杠,涉嫌敲诈勒索罪了。敲诈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唐律疏议“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赔偿),事有因缘之类者,非。”与今天的敲诈法理基本一致,即索要财要有正当理由,譬如侵权受损的索赔不构成敲诈,没有正当理由的索要会构成敲诈。

实践中的“分手费”,也不完全是违法犯罪的。分手费是一个社会俗语,并非法律术语,内容还需要细分。譬如下述几种是合法的:1 对方自愿给付的。对方出于同情或者公平的给付(之前所获甚多的返回),是自愿补偿,法律允许。2 对方虽然不自愿,但是符合人情世故的合理补偿。常见的女方索要流产费,女方是有身体伤害的,要点补偿,社会认可。3 各种民事债务。在婚恋中产生的合法债务,最后结算,简化为分手费。其实是债务纠纷。当然不合法或者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债务则不能作为依据。

实践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分手费”,首先是该财产,本不该得的,是凭空索要,其次手段往往是违法的,譬如威胁、胁迫、揭露隐私类。再次手段也有合法的,但目的非法的。譬如去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财产,该以毒攻毒的索要也是敲诈行为。婚恋中钱财处理不当,容易触法。平时还是要多了解法律,保护自己。假如真的是人身财产受损,则亦当以法律手段合法索回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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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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