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社会聚焦在原告提出的要求枪毙医生的荒诞请求,忽略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清,需要专家证人来说明。
该案是朝阳区法院(2022)京0105民初17454号。原告去医院做双眼皮手术,第一次手术后眼角有点磨,遂第二次修复手术,术中疼痛,仍未达到术前沟通的效果。事后,原告起诉要求医院退回3千医疗费、赔偿损失1万。庭审中,变更诉请,要求退回3千医疗费,并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某主治大夫。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存在损害后果的相应证据,其亦自述这次确实半年就好了,故其对第一次手术至第二次手术过程中,被告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驳回其诉请。对于“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陈某一节,其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该起诉,鉴于本案另有需处理的实体问题,本院以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原告关于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陈某的起诉,不再另行送达书面裁定书。”
先说程序问题。本案起诉时的诉请是正常的,故立案庭予以通过。庭审中发生了变更,估计是原告情绪激烈,提出不当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是非法的,法官应当庭口头驳回不予受理。或是为了安抚原告,法院还是改为书面驳回。这是一个情绪插曲,手术虽小,案件不大,但都是当事人的人生。法院的程序处理是权宜之计。
再说实体问题,判决的说理不够。原告的诉请实质是,第一次手术没有成功,不得不第二次修复,再白挨一刀很痛苦,要求赔偿。而被告的答辩是,二次手术是常规动作、正常的。双方的争执点是,这样的手术是否必须一次性通过,第二次手术是否正常?固然,手术本来就是有风险的、不确定性的,但手术失败的原因也是要查究,到底是操作有误,还是医学风险?这些专业问题,需要一个专家证人站在法庭上一一缕清。假如有个专家证人(或者双方各请一个专家证人)把手术过程讲得很清楚,法院也不会以简单的举证责任来驳回了,当事人也不会冒出这种激烈的诉讼请求了。法庭讲理,需要专家证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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