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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劳荣枝辩护人律师收到一个死亡威胁电话。电话声称“你别管我是哪位,我跟你讲,劳荣枝被发回重审,被改判,我就要把***的女儿、家里所有人全部杀掉,你跟他说一下。”事后,律师报警,警方已受理。

事情源于劳荣枝案的辩护。该案,以普通人的常识去判断。劳荣枝长期跟随杀人犯生活,近墨者黑,亦是一伙,予以重判是咎由自取。但因劳荣枝多年后才落网,诸多证据收集不齐,其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惹恼了一些社会人士。最终劳还是被判死刑,目前处在死刑复核阶段。

该案的指控与辩护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涉及到律师的伦理问题。律师的辩护,不等于是同意、帮助或纵容嫌犯、被告人的行为。律师的辩护功能是防止冤假错案,通过辩护来制衡司法职权,避免无辜的人被指控入狱。所以,律师辩护,对于指控证据充分的事实,不持争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予以争议,目的是展示全案的事实,实事求是处理。律师的存在是控辩审三角关系中不可缺的一环。假如没有律师辩护,那么控方的权力没有监督与制约,司法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当然,律师辩护时,也要就事论事,针对事实与法律提出独立意见,而不是无原则地为嫌犯或被告人代言,为其开脱。

死亡威胁律师则”已涉嫌恐吓的违法犯罪,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写(电话威胁是类似恐吓信的其他方法);刑法第293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则有专门的恐吓罪,其第305条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把辩护人与被告人区分开来,不仅是个认知问题,也是个实践问题。绝大多数律师是围绕指控事实的依法辩护,履行律师的职责,但也有个别律师收钱后“用力过猛”,进行不当辩护,或者不明智地为被告人的道德背书。这些都需要避免。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把事实与法律问题说清楚就可以了,其他一般不应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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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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