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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苏州木渎镇,一男子在一高层建筑的楼顶徘徊,走到边缘上,有轻生迹象。楼下聚集着一些驻足的路人,向上观望,未去劝阻,还有人起哄喊着“不跳不是人”(网友现场录制的视频中听得清晰)。几个小时后,男子从高楼跳下身亡。对此,吴中区宣传部回应,男子是因家庭琐事轻生。木渎派出所民警称,会依法处理起哄者。

这真是悲剧,人与人之间如此冷漠,甚至是伤害。在这几小时期间,路人无动于衷,而是在看热闹,好像见惯了,不以为奇。固然,路人并无施救他人的法律义务,去不去救只是个道德问题。但是,大声起哄,刺激、怂恿他人自杀则已经涉及法律问题,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假定楼上的轻生者听到了楼下的刺激声,则必定会加重其轻生念头,与最终的跳楼死亡有因果关系。对该种刺激行为,香港地区有专门的罪名“协同自杀罪”。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3B规定「协同自杀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4年。内地刑法,则无针对性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原则,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另外,一般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者不是被杀的,而是自杀的。

虽然起哄者不构成犯罪,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还是可以追究的。首先,这种坐地起哄,扰乱社会秩序,有社会危害性,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可以被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参照刑法寻衅滋事的规定,实践中解释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次,若起哄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即该起哄被轻生者听到了,起作用了,则起哄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后果,须承担民事侵权。死者的继承人可以起诉起哄者,要求民事赔偿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死亡赔偿金(跳楼者自身是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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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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