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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一女子因在地铁车厢喝水(应该是矿泉水,不是开水),被地铁工作人员开出了《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行为告知单》。告知单第七条显示“在列车车厢内禁止饮食”。查《南京轨道交通条例》第38条第6款规定,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违反者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媒体报道,舆论哗然。大家都觉得禁止喝水的规定,不近人情,万一口渴或者急需喝水如何办呢?对此,记者致电其他地铁公司。成都地铁表示,“禁止饮食”的概念仅包括食物,不包括饮品。上海地铁表示,饮水是允许的。有网站对该地铁禁止饮食的规定发起调查,15.65%网友认为“地铁有规则,没问题”,84.35%认为“机械执行,不合情理”。

实际上,这个问题,根本在于立法技术不够高,表述语言绝对,导致理解不一,机械执行。从立法目的来看,地铁禁止饮食,是为了防止饮食有气味、会掉垃圾等妨害环境、妨害他人的行为,以维护车厢秩序,显然不包括吃药、正常喝水等不妨害他人的行为。所以严谨的条文该是“车厢内禁止饮食,但喝水、紧急吃药等正常需求除外”。有了立法的明确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就不会偏差了。在立法不周的情况下,则对执法就只能靠善意理解了。成都地铁和上海地铁对“禁止饮食”做了限缩解释,不包括喝水在内,而南京是做了机械的字面解释,即饮食包括喝水。

所以说,立法的源头最为重要,要精确表达出法条的目的。这就需要提高立法水平,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还要通过多方的辩论,防止法条出现漏洞。法条立的好,条文清晰,执行起来才没有问题。立法也总有不足的,这就需要执法者秉着公序良俗的精神解释来执行了,而不能简单教条地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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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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