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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纠纷千千万,法律也有空白处,此时应该以遵守公序良俗的方法来解决。最近发生一起,高铁上女子上厕所,邻座拒绝起身让座事件。有网友发视频称,在G36次高铁上,中间座位的女乘客想去卫生间,过道邻座男乘客拒绝起身让路,欲让女乘客从自己腿与前座的缝隙中出去。女乘客表示无法从缝隙通过,引发争执。12306客服表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找乘警和列车员到现场协调解决。但若协商不成,该如何解决?兹事虽小,人人会遇到,法理须剖析清楚。

让座通行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律上,女乘客有合理使用火车公共通道的权利(类似地役权),在通道狭隘无法或难以通行时,邻座有义务让座。如果拒绝让座,则是妨害女乘客行使通行权,属于侵权行为。当然,如果通道宽敞,无须让座也可通行,不需让座。是否必须让座,须具体而论,与乘客体型大小、该座位与前座的距离远近相关。实践中,可以通行时是否会触碰邻座的身体,作为起身让座的标准。

对于应让座而拒绝让座的法律后果,法律尚无针对性规定,譬如《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并没有规定旅客与旅客之间的让座义务。但是,拒绝让座,妨害他人行使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譬如被迫尿在裤子里,则该霸座行为,可以视为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大陆法系(如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妨害他人行使权利的,情节严重,还定为强制罪。该罪规定“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即强制要求权利人做违背其意志的事情,是涉嫌犯罪的。霸座本质是强制权利人不作为(不通过),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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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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