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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张家界市千万富翁罗某忠在与儿子争执后,被强制送往长沙的一家精神病院,后在该院的厕所自缢身亡。罗的妹妹表示,已向警方申请对哥哥的死因进行鉴定,并要追究送医人涉嫌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之前,罗某忠曾被送到另一家医院就医。其间,他向外界手写了一纸申诉书“我郑重声明,我没有精神病”对医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其精神状态正常的事实,控制其自由,强行为其用药,致其身心大受损伤,十分愤怒”。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医院的“不合法收治行为”,如有需要“对我所谓的病情进行鉴定”。

事件表明,精神病人的强制送医的制度设计,需要平衡各方权益。一方面为保护社会安全,可强制送医,另一面又要防止正常人被强制送医。因为送医的本身,就是一个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过程。就如上述事件,千万富翁被送精神病院,有没有滥用强制送医权?送错了,该如何救济?从《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来看,救济难。

强制送医规定,来自《精神卫生法》第28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送医后,由精神科执业医生诊断是否有精神病。如果确认是精神病,则经监护人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患者或者监护人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或者进行鉴定。确认精神病后,监护人不办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法律侧重于保护社会安全。一旦发现严重的疑似精神病患者,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即可强制送医。但万一送错了,或者送医人与精神病院有默契,就会百劫不复,难以纠正。生活中,还是会出现把正常人当作精神病人治疗的可能性。所以,法律设计还是要完善,确保正常人不被送精神病院,需要配套措施:1 可引入第三方机关,譬如强制送医入精神病院要会知主管机关,随时/定时检查督察。2 保障疑似患者的会见/通讯/言论权,在诊断前后,其本人以及近亲属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律师可对强制送医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社会也可以通过其发声/行为,来评估是否精神患者。3 明确对非法送医者责任的法律追究,譬如对滥用送医权的,可立法定强制罪,即违背他人意志强制其作为或不作为,严重侵犯其权利。

也就是在前段时间,我接到一个咨询。家属陈述,疑似患者女孩是海归,曾去精神治疗,后女孩回老家,中药调理,渐渐正常。这次,女孩单独在家,被指在家里烧东西,被居委会强送精神病院。假如女孩确实是病发,去治疗无妨,若是误会或一时情绪发作,进去就不对了。于是想请律师,陪同去医院会见(也是观察女孩)的精神状况。若精神正常,则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接出女孩回家,并指出强制送医的漏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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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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