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李某,因在职业技术学院读书的15岁女儿被副院长猥亵,愤怒殴打了副院长,致其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后经长沙望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出有因,且有自首等从宽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而副院长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见到伤害亲人的仇人,忍不住愤怒,或痛骂或殴打,是人之常情。就算是抓小偷,抓到时,也会忍不住拳打脚踢或大骂一番,以泄愤。对于这些行为,社会是有一定的宽容度的,只要不要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就不会追究责任。如果造成伤残,才会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已经涉及私刑。私下报复,法律不许。而本案,虽然造成轻伤二级,还是不起诉,是因为猥亵未成年人会极大激怒父亲,其次最重要的是,还有自首情节,自首是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所以检察官决定不起诉,有法律依据。
这种情理法冲突的案件处理,在古代就有著名的争议。武则天时代,徐元庆的父亲被县尉赵师韫杀害,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赵师韫,再去投案自首。对于这个儒法冲突的案件,陈子昂写了《《复仇议状》,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要判死刑,按照儒家经义,为父报仇要表彰,故处死后再表彰。柳宗元不服,写了《驳复仇仪》,认为陈子昂的观点自相矛盾,应该看赵是否该杀,该杀的无罪,不该杀的有罪。再后来,唐宪宗时代,发生类似的富平人梁悦为报父仇杀人案,韩愈写了《复仇状》,认为要酌情处理,即“ 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以现代的法律来评价上述的三个观点,都有问题。陈子昂的表彰死刑犯,自相矛盾,最不可取。柳宗元赞成私人报复的私刑,架空法律,亦不可取。韩愈模糊法律的明确性,也不行。现代法律的不允许私刑,假如有私刑无罪,则法律荡然无存,同时法律也考虑到事出有因,可在一定范围内宽恕,故对此案件的处理是,兼顾情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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