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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是个新兴行业。主播宣传、推荐产品是广告行为,务必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这次几个“大凉山网红”的孵化公司(MCN机构)以及打造出来的主播,被指控为虚假广告罪、假冒商标罪,就足以警惕。

媒体报道了系列大凉山网红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经昭觉县公安局查明,20227月,成都小虞助农传媒有限公司(MCN机构)来到凉山,物色个体工商户赵某、阿日某某等“网红苗子”,编造淳朴男主角和纯真善良女主角形象,发布“偶遇”“蹭饭”“助农”等情节视频。赚取流量,开设网店和直播带货。从成都、南京等外地食品公司低价购入蜂蜜、核桃等农副产品,假冒“大凉山特色农产品”商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有个著名的“祛魅”理论,就是去掉故事中的传奇、神秘色彩,回归到普通人生活。这个理论也使用网红的编故事带货。生活中哪有这么多的故事,都是套路。网红的故事带货直播中,通过设计巧遇、编造情节,展开故事,犹如好莱坞小电影。这种故事带货,是通过摆拍、表演实现的。因为现实生活总是平淡,非要戏剧化才能吸引眼球。所以,故事直播本来就是虚假的,须注明是“纯系虚构”,以不误导观众,免除法律责任。如果刻意打造人设,以此来带货,则不免要触犯法律了。

本案涉及两个罪,一个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两个要素,一是虚假宣传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如果产品产地不是大凉山,而说是大凉山本地出产的,即是虚假宣传。二是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即予以追诉。本案涉案销售金额千万,金额巨大。还有该摆拍的视频,大多贫穷惨像,或引起有关部门的不满。

另一个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容易了解,就是不得使用他人的商标来牟利。如果假冒商标的产品还是劣质的,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的,还会涉嫌生产、销售商品罪,该罪比假冒商标罪重,会以此定罪。

“大凉山网红”被捕事件,给直播带货敲了警钟。直播带货,是受到法律监管的,不是随便卖的。在卖之前要进行全盘的法律风险评估与预防。特别是摆拍、编故事带货,要备注是“非真实事件的剧本”,对于所推荐的产品,则不得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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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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