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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大学的王同学起诉上海迪斯尼擅自拍照,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事情源于去年12月,王同学在迪斯尼创极速光轮项目游玩结束后,被园区告知,他们游玩的照片已经被拍摄,可以118元价格购买。王同学在屏幕上看到了游客被抓拍的照片,但认为拍摄未经许可,且暴露了游客行踪隐私。迪斯尼则回复,游客入园时已经与园方签了条款须知。最后王同学买下照片,并在今年9月起诉维权,要求迪斯尼删除照片并赔礼道歉,返回购买照片的费用118元。

王同学的法律意识甚好,对于司空见惯的旅游拍照出售,提出法律上的质疑,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推动社会公益。记得自己当年去泰国旅游,走出机场后,旋即被拍照,然后被问是否购买照片,不购买也不要紧。可是,如不购买,我们的照片不是随意落入他手了吗?最后大多数还是购买了。整个过程,给人强迫交易的感觉。强拍照片强出售,虽然可以不买,但谁给他们随意拍摄的权利呢?以后又会如何使用这些照片呢?

所以本案王同学的起诉很有法律价值。迪斯尼的园区即使有规定,可以抓拍游客,但该规定是格式条款,与保护肖像权、隐私权的民法典相冲突,涉嫌无效。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即使迪斯尼解释,游客的入园视为已经同意放弃其部分肖像权、隐私权,已让渡给园区,该弃权解释也涉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法院仍然可以审查其效力。希望本案法院能依法判决,厘清事实与法律,立个景区拍照法律的案例标杆,而不是上次大学生起诉迪斯尼翻包检查案那样的和解。

再深入思考景区拍照问题。假如景区人山人海,拍照是不免要拍到其他游客。现实生活中,我们在景区的自拍或者拍摄他人,经常夹杂路人甲、乙。这些拍照也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是否也是侵权呢?窃以为,对于这样的拍照,如果是不可避免的且是非盈利的,可以视为不侵权,但毕竟未经他人同意,故照片不得公开,只能私下欣赏。如果拍到他人是可以避免的或者盈利的,则应该征询他人的意见。譬如在春熙路上、三元里热闹街头的追人拍照,这些刻意的拍照,必须经过对方许可,否则即是侵犯肖像权。同理,迪斯尼是以霸王条款拍照且盈利,应该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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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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