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一个女童在浦东新区南汇新城的海滩走失。社会全力寻找,无果。直到10月18日,上海方面接到宁波通报,在镇海一滩涂发现女童遗体。经法医比对,确认是走失女童。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排除刑事案件。此前报道,女童是与父亲在滩涂玩,期间父亲离开女童去取东西,回来时发现女童已不在。事件发生也就是十几分钟内。监控显示,父亲离开后,女童有走动。该滩涂是自然海滩,并非开发经营的旅游景点。
上述中“排除刑事案件”,应该是指女童是非他人所伤害,故非刑事案件。但其实,事件中监护人离开女童,与女童之死,是有因果关系的,假如监护人在身边,女孩会是安全。法律上,监护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时,该监护人想必是无比悲伤与后悔,从个案来说追究其刑事责任,似乎显得雪上加霜、于心不忍,但就社会的一般预防来说,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有利于警醒类似失职的监护人,有利于保障儿童安全。
窃以为,传统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绝大多数是外人所为,亲人所致的很少,而且亲人本身就有照管义务。所以对亲人失职致儿童伤害死亡的,借鉴香港的“忽略照管儿童罪”,单独设立罪名,比较合适。香港《侵害入身罪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对16岁以下儿童负有管养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其方式可能导致该儿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法,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该罪内容比较周全,处罚也重。内地刑法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判刑七年,而该罪最高十年。
在民事上,则关系到自然海滩的管理部门有无赔偿责任?即不作为侵权。假如海滩是旅游景点,则场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游客有安全保障责任。现在是一块自然滩涂,管理责任是比旅游景点轻的,但保障生命安全第一,相关的管理人还是有一定的提醒、防范义务,未不到位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要看现场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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