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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价格较低,乃市场行为,是因为货量大、省去中间商渠道或者打广告。实践中,主播与货主通常会签订一个底价协议,约定一个最低价格,如果货主出卖给第三人价格高于最低价的,差额须补偿给主播。主播底价协议的履行期间,通常一到三月。这种底价协议,其实是常见的合同条款。平常所看的购销合同经常有。只是该条款执行起来有点困难,因为卖给第三方的合同,通常是个商业秘密,难以取得。在法律上,该合同的效力也限于合同双方,不能约束第三方。

但是,在商业上,大主播与货主签订低价条款后,就会影响商品的定价。因为货主为了不违约,卖给第三方平台时,就会高于底价,无形中主播有了一定的定价权。近日沸沸扬扬的李佳琦与京东的价格争议即是如此。当主播的带货量足够大时,就会干掉平台的定的低价(因为平台的低价对货主有违约之虞)。此时也有消费者不爽,不能享受平台的低价了。

在法律上该如何看到该底价条款,是否霸王条款,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违反垄断法?一般情况下,底价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能拿到低价,是因主播市场能力强,货主市场地位低,市场决定的价格。假如货主不愿意接受底价协议,可拒绝交易,还有其他可以选择的交易对象。特殊情况下,主播带的货量占有巨大的市场支配地位,譬如占有市场30%以上,则会影响其他竞争对手的定价,会成为垄断协议,而被垄断法处罚。目前观察,绝大多数主播尚无这么能量级别的,不能构成垄断,但大主播确实会影响价格,通过约束货主给平台的价格,间接给平台定价,动了平台的奶酪。这些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稀奇,是平台的市场能力不如主播的表现。

对于主播这种实际定价行为,法律是否干涉?即不许底价协议,不许保价。行政干预市场要谨慎。市场经济下,如果消费者认为主播价格太高,不去买,价格自然降下来了,一般无须法律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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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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