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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上海巨鹿路一带举行的万圣节活动很热闹。年轻人化妆成奇装异服在马路上摇来晃去表演,有的学鲁迅演讲,有的扮那英唱歌,还有的饰演戏剧角色程蝶衣,如古代穿越来的。整个街区充满欢乐的活力。由于参加活动的人数太多,以致地铁在淮海中路站都不停了。直到深夜,兴尽而散。万圣节本来自基督文化,但到上海,几乎没有任何基督色彩了,而是年轻人娱乐的节目,内容也都是本土元素的行为艺术,颇有洋为中用,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味道。

那么在法律上,扮演知名的人物言行举止,是否涉嫌侵犯其版权、肖像权、名誉权,其近亲属是否可以主张维权?答,一般情况是不侵权的。就版权而言,扮演属于滑稽模仿的娱乐活动,大家都能把该模仿与真人活动区分开来,并不会混淆。鲁迅是严肃的,模仿的则是可亲可笑的,无损于鲁迅形象,引用鲁迅名言也是合理使用范围。就肖像权而言,模仿名人的五官或者举止行动是常见的(专门模仿赵本山、刘德华为业的就有几个),法律禁止侵犯真人的肖像权,但没有禁止不得模仿真人肖像,所以模仿名人肖像一般不侵权,当然弄假成真的除外。至于名誉权,主要是上述版权、肖像权衍生出来的,滑稽模仿一般不会损害真人声誉,有时还可以替其扩大影响,但如果是恶意模仿,造成混淆,譬如恶意模仿名人的作恶而该名人其实没有该行为,则会损害真人的的名誉,构成侵权。

总而言之,有度的模仿娱乐,不构成侵权,超过度的,不是为了娱乐而是为了商业目的,或者误导\影射被扮演人而影响其声誉的,则是超出滑稽模仿的范围,有侵权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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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42篇文章 1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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