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阶段聘请律师,是指委托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审判阶段,每个阶段单独与律所签订合同(或者在一个合同中列出三个阶段律师分别聘请),分阶段收费。这样做的好处是,如果委托人不满意律师,可以随时更换,律师不想继续辩护的,可以方便退出。彼此给对方一个选择机会。委托人的分阶段付费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制约督促了律师的履职。
上海分阶段请辩护律师的较多,外地还是一次性打包的多,即三个阶段所有费用是一次收取完毕的,如果中途解聘律师,已交的律师费就可能不退了。打包的模式显然是有利于律师的,而带来的问题就是换律师难。签订打包合同后,委托人发现律师表现不尽如意,要更换一个律师,操作就很难了。常见的,家属聘请律师后,获得了羁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人确认,此时要换律师,须被告人本人提出。而被告人只能向会见他的律师提出要撤换他们,律师当然不乐意了,很可能会选择无视,导致被告人无法换掉律师。当年沸沸扬扬的杭州保姆案也是这样,家属想换上自己所请的律师,但该律师却与被告人见一面,征询是否换律师的机会也没有。可见换律师之难。
实践中,还有一种换律师操作,就是家属找到原律师商量,要求该律师主动退出,律师同意的,其律所可以发函告知看守所与办案机关,其已经主动退出,空出辩护人名额。这个操作,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主动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只是这样退出,绕过委托人(被告人),委托人可能还蒙在鼓中,莫名其妙。现实中,看守所在律师去会见后,会把律师的名单录入系统,根据委托人的解除通知或受托人的解除通知,再在系统中更改辩护人信息,以便新的律师加入。
换律师,应该是一种常态,委托人有权选择其所聘请的律师。法理上,聘请律师最重要是形成信任关系,有了信任,才能充分交流,如果缺少信任,已经有隙,勉强辩护是不合适的。一旦失去信任,律师就应该考虑体面退出。前几天,接到沪上一家企业副总的电话,说公司老总涉嫌计算机犯罪,欲聘请律师,又说前期为了找关系等已经花费百万,现在请律师没钱了,要求报价低等等。我拒绝了,觉得双方的信任基础不够。其一对方还是迷信所谓的关系,而不是走法律正当途径,其二宁愿大把花钱给社会人员,而对律师斤斤计,也是利用有余、信任不够的表现。信任不够,办起案子来,就会出现龃龉的,不如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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