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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律师刑事辩护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侦查阶段,鉴于侦查不公开,信息不对称,律师尚未看到卷宗,主要起的是法律咨询工作,以及提供不在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等,第二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此时律师已经见到全部卷宗,但是所提的法律意见还是策略性的。主要的“攻其一点、不及其余”,选择性提供辩护意见(主要是提对方不能补正的意见。假如可以补正,则该辩护等于是提醒对方去补正,此非辩护人的职责)。第三阶段是法院审判阶段,此时控辩双方全面张开事实与法律争议,提供证据,传召证人,让法院来定分止争。以上可知,原有的辩护模式,重心在法院,其次检察院,再次侦查机关。

但是,现在的情况不同了。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部推开,以及百分之八九十认罪认罚率,导致检察院审查起诉是辩护的核心阶段,等到了法院,认罪认罚案件大抵是走个程序,律师可有可无,少数不认罪的案件大抵只能开庭死磕。所以,此时的辩护模式,从侦查阶段就要开始,一旦介入就要收集证据,起草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与侦查机关交流交涉,譬如要求不批捕、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当然这个阶段,律师所获得信息有限,主要是通过会见当事人交流所得,给出的意见是不够准确与全面的,而且基于侦查秘密,律师的意见书内容涉及案情的还须保密。然而形势所迫,大多数律师都已经在侦查阶段进入实质辩护。

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则已经是全面辩护了(此时是辩护的黄金机会,一旦错过无法弥补)。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面掌握案情后,就全力提供证据、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与检察官认罪量刑协商,或者给出无罪辩护的意见。一旦协商成立,则案件辩护基本结束,到法院就是走个程序而已。以此可见,律师的辩护模式是随着司法模式而改变,与时俱进,,及时提前介入,提出法律意见,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后,随着审判中心的回归法院,辩护模式则会再次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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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42篇文章 1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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