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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一个回头客的法律咨询,说有一个股份代持协议让我把把关。我很乐意免费回答,因为这个回头客是浪子回头金不换的人物。多年前,他是性格狂野的鞋子批发商,讲义气,不懂法。有一次,他的客户拖欠他鞋款,就叫上朋友到对方处对账。朋友担心会吃亏,就私带一根铁管用报纸包着,作为防身工具。果然,谈判的地方,对方已经埋伏了一批人。两个人岂是对手,铁管还没有拿出来就被缴械了。双方搏斗,各有受伤,最后报警,等待收场。警方一看,你们竟然在闹市区打斗,即予以刑事拘留。这样货款没有讨到,他与朋友包括对方都吃了官司。这是典型的法盲表现,把一个简单的经济纠纷,无端扩大为一个刑事案件。

我受他亲属的委托,去看守所会见,很遗憾告诉他,本案证据确实,必会定罪量刑,不如改过自新,从轻处理。他对案件提出两点看法,第一这个谈判交涉,是他起意后告知朋友的,朋友是讲义气两肋插刀,牵累对方,于心不安。他愿意承担责任,挽救朋友。第二点是朋友带着铁管去,他事先不知情的,是朋友自己找来,等到他看到报纸包装后,还问了一下是什么东西?他是默许携带,没非预谋准备。那个朋友则说,听到有人拖欠货款,就自愿去帮助讨债,担心本方人少吃亏,自己去建筑工地上找了根铁管,是为了防身。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他的防身辩解,认为发生纠纷,要通过正当程序解决,携带器械去私了,本身就是违反行径,不存在防身之说。

我的辩护要点是,首先是厘清案件是寻衅滋事还是持械斗殴?铁管也是刑法中的“械”,但铁管没有实际使用过。当事人的防身说,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但从个人角度理解还是可能有自卫的意思(包括可能作为攻击工具)。再考虑到,对方埋伏多人,打斗是拳打脚踢,最多是抡椅子,且谈判崩了是起因,为金钱而斗,并非是伤害对方抢地盘的持械斗殴,所以最终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其次,造意人要不要为不知情的持械负责?按照普通的共同犯罪理论,是要负责的。唐律疏义有一条特别的规定,就是下手重的责任比造意人还重。于是在法庭上我引用了这条唐律疏义,以为法理在于,遏制下手重,否则自当责任,以减轻武斗结果。法庭当然没有把唐律疏义的观点写入判词,但看得出,检察官与法官对于法理还是饶有兴趣的。最后判决,本案是经济纠纷引发,在市区打斗,法所不容,他与他朋友判了同等量刑。一般来说第一被告是造意人会比第二被告多判几个月,同等量刑或许法院考虑第二被告企图持械下手的情况并非第一被告的本意,似乎间接采纳了辩护意见。

在法庭上我还着重谈了“常情”,即他见朋友带了东西,内心疑惑,但对方是“好意”,说不出口要他带回去,默许之,最终成为加重案情的情节,铸成大错。这种人情世故,其实也是普通法的常识认定。生活中的案件绝大数都是符合常识与逻辑的,法律要从生活出发而不是纸面出发,这是普通法与成文法最大的区别。而唐律疏义是古代司法经验的总结,描述行为尤其精确,其虽无刑法理论,但以行为优先,已经类似三阶层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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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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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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