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1日晚上22时32分许,成都地铁一车厢内,两女发现一男鞋面有闪光,怀疑在摄像,男方脱鞋给二人查看。后地铁安保员,让三人下车,并报警,警方查清没有拍摄。事后,男方起诉二女以及成都地铁侵犯其名誉权,被驳回,理由是当时纠纷已经解决,是男方嗣后网上发文,造成扩大影响。地铁安保员履职,亦无过错。
本案判决后,争议不少。支持女方的认为,在认为有可能被偷拍时当然可以主张权利保护自己,支持男方的则认为,无辜者无故被折腾一番,对方已经构成过失侵权,应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其实,这两种意见并不矛盾,关键是要平衡,既要保护可能的被害人,也要维护可能无故的被告人。
在法律上,关键是引发该麻烦的鞋子是否自招嫌疑?自招嫌疑,是指形迹可疑,有违法嫌疑,对此普通公民都可以报案,而最终查清没有违法事实后,该调查过程的损失由自招嫌疑人负担。本案的核心是,该鞋子是否招致有摄像头偷拍的嫌疑?假如有,则女方报案是正常行为,假如没有,只是普通鞋子,则是错告,须承担法律责任。
判断是否自招嫌疑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常识来判断该行为是否异常?就本案而言,结合具体的现场情况,女方看到鞋子闪光,是可能认为有偷拍嫌疑,但是在脱鞋检查后,应该解除嫌疑了,而不必要引来后续的安保员或者报警。以此断案,区分过错,方为公平。原告在起诉过程中,追加地铁公司为被告,自立对手,亦无必要,地铁公司的角色作为证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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