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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的几份起诉书中,发现行贿代理人的存在,但起诉书并没有予以专门分析,导致法律关系不够明朗。代理是非常重要的民事制度,扩大了本人的法律活动范围,无远不届。根据英美法的归类,代理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显名代理,譬如律师代理客户打官司,律师的行为是代表客户的。第二种是半显名代理,譬如代理人声称是为被代理人服务,但是对被代理人不指名道姓。这种类似行记、代销、寄卖。第三种是隐名代理,代理人不对外披露代理关系,表面上看是个人行为,其实是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在必要时可以出面主张权利。这三种代理行为在刑事案件中都存在。

这次碰到的案情是,一个建筑企业包工头,看到有一个大的招投标项目,于是调用资金去行贿企图中标。由于人头不熟,该行贿都是通过中间人来转交的,最终到达能影响标书的受贿人,从而达到中标目的。行贿的途径是A-B-C-DEA委托B行贿,B转委托C行贿,C再复委托D行贿,最后到达受贿人E。其间,中间人还有截留行贿款作为“行贿报酬”行为。对于该案,检察院指控罪名是,行贿(对公务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串通投标罪、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截留款项)。

该案的法律争议是,中间人是行贿人还是兼受贿人?这一般看中间人有无职权,无职权的是行贿人(截流资金是非法侵占财产,应予收缴),若行贿人与受贿人成为受贿共同体,则是受贿共犯。其次,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要看资金的来源、行贿决策以及受益人。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是,行贿人使用施工队的小金库资金,实际受益人是施工队,但名义是个人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调配的。这些,都要通过证据查清。

司法实践中,常见是受贿代理人,即受贿人不出面,让亲朋好友或特定关系人出面收款,即所谓的白手套。但实际上行贿也有代理人,即中间人的送钱是代为委托人送钱,是代理行贿。这种委托行贿当然也是违法犯罪,但终究还是委托代理关系,共同承担违法代理责任。其间,则还涉及到代理的性质。如果被代理人是单位行为,则委托人亦是单位行为的代理人。民事法律关系的精准剖析有助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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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4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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