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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薛之谦微博点评韩寒的电影《飞驰人生2》,附上三张看电影时拍的画面,被部分网友指控为“盗摄”,泄露剧情,侵犯版权。也有网友认为,只是三张照片,不会影响电影经济效益,相反,还有助于电影的宣传,是对版权的合理使用。孰是孰非?

先看法律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按此规定,任何人不能电影录音录像,否则就是违法,违法的作品当然不能发表,发表了就要承担责任。

《著作权法》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须注明作者姓名或者称谓、作品名称,正常使用作品不受影响,不无理损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二)在自己的作品中,为了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一个观点,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里的作品应当然是指合法的作品,不包括违法的。

把上述两条法律结合起来看,在电影院中是不能拍摄,拍摄后也不能发表。因为拍摄是违法,不存在对其的合理使用。

问题在于法律的本身公正性、合理性。《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的一刀切规定是否科学?这种单方面偏护电影商的条文,能否目的性解释,限缩其使用,从而平衡消费者的习惯?从社会常识来说,偶尔拍个电影照片,发个评论,是人之常情,不会影响电影效益,就如在风景区拍照拍到路人,一般不作为侵犯路人的肖像权处理,除非发表后影响了该路人的形象。同理,对电影瞬间偶尔拍照,不剧透的情况下,也不会影响电影权益,只有长时间的拍摄、不合理的使用,才会影响电影权益。因此,可以考虑限缩解释第31条的“录音录像”是指长时间的或不当使用的录音录像,不包括短暂瞬间、合理使用的拍摄。如此解释,符合人情事理,观众既能正常评论,又无损于电影权益,惟实践中操作起来有点难度。不拍、少拍是观众应有的观影习惯。

以法律来促进电影,最需要促进的该是放宽电影审查,少点条条框框,多点自由主题, 把市场交给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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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42篇文章 1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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