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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凌晨,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后果很严重。住在家里也不安全。初步查明事故是,该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引发。

不知道起火现场有无监控?如有监控,则肇事车主是首要责任人,引发火灾,须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不善,未及时预警与灭火,未尽安保责任,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该停车处是倡导设立的,未尽安保警示义务,相关倡导责任人亦须承担行政责任。但现实中,面对巨额损失,无论是车主或物业,赔偿能力有限,十赔九不足,受害者的损失难以填补,生活会非常困难。

如果没有监控,不能确认肇事车主,赔偿更难了。对于受害者来说,只能笼统认为所有车主的停放是危险行为,要他们承担责任,但显然如高空抛物查不到抛物人一样,绝大多数车主是无辜的。以诉讼要求他们担责,亦是困难,法律上会有争议。物业的责任倒是恒定的,无论是否查得到肇事车主,物业管理有失责,都须承担相应责任。

更深一层的是厂家产品责任。生活中,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很大部分是蓄电池质量不过关引起。这就涉及到厂家的质量责任。如果能查到是具体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则可追加该电动车厂家与蓄电池厂家的责任。市场管理部门也要检讨,如何建立质量体系,防止不合格的蓄电池出厂、销售,从源头上防止电池灾害。

对电动车停放的管理,也要整体性反思。《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这个规定操作起来是有问题的。有条件的允许放置,就是火灾隐患,而要防止火灾,除非24小时有人蹲守,很难落实。

上海则是一刀切不许入户。2021年5月1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电瓶车进电梯、楼道及人员密集场所,是保障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一刀切带来的新问题是,这么多的电动自行车,该放在哪里呢,如何充电?需要新的解决方案,但相对于人命关天来说,生命安全大于出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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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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