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里最不可信的诈骗犯。诈骗犯在哪里都骗,关在看守所就骗同所人。他们有诈骗哲学,即每个人都是有弱点的,抓住人性就能诈骗。有一次,会见醉驾被告人。被告人神秘地说,一囚友有能量,花钱找某人,能把吊销驾照5年改为2年,以前成功过。我纳闷,法律明文规定是5年,安能减除。再问那囚友犯何罪,答是诈骗。我一笑,那诈骗犯既有能量,怎会被关进来呢。被告人顿悟,不再理之。又一次会见,被告见我,不说自己案情,先说一个诈骗犯囚友委托他问的案子,大意是,以“金包银”(伪装金子)去当铺,当的钱用掉了,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金额12万的判刑几年?我刚要回答,被告人补充说,那囚友强调,他以前当过几次,都还了,这次也是如此。以我的经验,那囚友的话都是假的,哪有以假货去当几次再还的?对方无非是想问判几年。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判三年以上。被告人说知道了。我再告之,不要被那诈骗犯忽悠了,哪有见律师,不说自己案情,先帮问其他人案情的。
又一次,碰到一个扒窃犯。此人,在法庭全盘否认没有扒窃过。但笔录记载的很清楚,被窃的乘客发现后,与之扭打,钱包从他身上落下来。还有一个乘客也看到扭打情况,以及看到被窃乘客捡起钱包。该证人证词是环境证据,没有直接看到小偷偷包,以及包从小偷身上掉落。被偷乘客也一样,没有看到扒窃过程,但陈述小偷贴近身子,身上忽然有点触动,就去摸钱包,没了,于是就扭住小偷。这也是环境证据(间接证据)。法官内心确认小偷偷钱,就定罪判刑了。判后对我(书记员)说,卷宗记载,那小偷是惯犯,有反侦查经验,是个老油条。他顽抗,是想给法院压力,让法官觉得有疑,不敢判或判的轻点。当时我对如此判决,还有点忐忑,担心判错。再去看守所送判决书时见他,笑着问,现在已经判决了,无所谓了,你是拿了吧?还有,是否上诉?他l看了刑期,抬起头,不耐烦地说,拿就拿了,怎么啦,不上诉了。司法实践中,被审讯坚不吐实的,大抵两种人,惯犯与一根筋的。那些坐办公室的包括法律工作者,大抵是会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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