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在场馆打羽毛球踩到猫受伤的判决,引发热议。案情是,原告与几名同事去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跳起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右脚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起诉羽毛球馆与投喂该流浪猫的肖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肖某赔偿原告24万余元,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值得商榷。窃以为,判决的主要问题,倒不是投喂猫的责任,而是谁是第一责任人的问题。原告去羽毛球馆打球,羽毛球馆有义务提供安全环境。在馆内出现猫,是羽毛球馆违反安保义务,羽毛球馆首先要承担责任(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其次再是投喂猫者的责任。因在附近投喂猫,导致猫在场馆出现,投喂者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该责任并不重。因为:其一、猫肇事的原因,并非是撕咬原告,而是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方,影响了原告运动,属于偶然。其二、投喂者与宠物猫主的义务不同。猫主饲养猫,作为宠物,对猫闯祸自然承担全部责任。而投喂者只是让猫活着,而没有把猫作为宠物玩耍,对管束猫的义务比猫主轻轻。所以,本案应该是场馆是第一责任人,投喂者是第二责任人,且投喂者的责任轻于场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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