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一18岁女子实名举报曾被父亲两次强奸。她告诉记者,在12、13岁时被父亲强奸。父亲还对她实施过猥亵。她曾就自己被强奸、猥亵的情况向奶奶求助,但并没有被理会。
普通人都会按照自己的常识来看待事件,有的认为,女子不会以自己的清白来诬陷别人;有的认为,如果事件属实,其父作案应该不止二三次。
而在法律上,这种严重的指控事实是否成立,关键在证据。按照女子的陈述,事情已经过去五六年,不知相关的物证等证据是否还保存?如果没有保存相关证据,指控事实是否成立,主要看其父亲的口供了。口供承认的,则案件可定,口供否认的,则案件定不了。这些口供的取得,与办案人员审讯水平/审讯艺术很有关系。当然审讯要实事求是,不能逼供诱供。至于女子把事情告诉奶奶,奶奶知情,则奶奶的证言(内容也是来自该女子),属于传闻证据,不予采纳。
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比民事高,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而民事证据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只要超过对方的证据,原告陈述的事实很可能发生就行。《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本案尚在时效之内。如果其父否认强奸,但承认猥亵,则侵权成立,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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