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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期间,在家看法律文书。一份是民事判决书,看看能否有上诉的机会。一份是刑事案件的起诉书,找找辩点。法律文书向来是枯燥的。法官/检察官也是一个讲故事的人。把一个案子说清楚,是需要叙事技巧与艺术的。作者寓论断于叙事,读者感觉首尾呼应。写作要符合阅读习惯,有逻辑/多主动句/善于短句等。

民事案件往往是头绪繁多。若判决书缺乏条理,要翻来覆去来回看才能解真意,则味如嚼蜡。这次案件是工程款纠纷。业主把工程发包给总承包,总承包把土石方工程分包给A公司,A公司再转包给B公司。现在B公司起诉A公司要工程款,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要求发包人/总承包承担付款责任。一审认为转包无效,根据实际施工结算。这判决书多个主体,要把各个主体的意见针对、综合起来,也是不易的。

实践中的判决书是大杂烩。原告的陈述是原告起诉状的用词,被告的答辩来自答辩书,甚至不同的代理人有不同的表达风格。这样的判决书,忠诚于各方原始语句,必定杂乱,读者看不清/也不喜欢。那么,法官写判决时,可不可以概括一下当事人的意见呢?如资治通鉴出自司马光一人手笔概括,前后贯通,富有可读性。钱穆著书,也常概括,文字流畅。不概括的风格也有,典型的是陈寅恪,都是照引原文,再一字一句发挥,文章显得冗长曲折。

现实中当事人喜欢看到自己的文字出现在文书中,觉得尊重愿意,不至于曲解。法官有时候也喜欢照搬当事人的文书,省点气力。要知道概括别人的文字,往往不如自起炉灶。所以大多数的判决书,意见纷呈,可读性体验差。法官要写的流畅像样点,至少要部分概括,形成一个整体思路才行。如果不概括,这判决书,看到质证部分,就读不下去了,实在是没有美感了。

刑事案件的起诉状,比民事好点,有故事性。一旦有故事性,天然就有逻辑性,这时候条理感就不需要刻意去追求了,而代入感就凸显了。代入感就是读者进入故事主角中,是高超的写法。大家都说红楼梦写得好,文采卓然,但角色很难有代入感,不能共情。契诃夫的短篇小说《套子中的人》《变色龙》却有代入感,与主角同感。波兰普鲁斯的小说《玩偶》,就写的很好,说一个新兴商人追求一个贵族女孩的故事,那女孩只不过是他的寄托,最终梦碎。这样的事情很多,人人都好像碰到过,自然能吸引人的兴趣了。

其实,起诉状也是暗含文学色彩的,写的好的,印象深刻,写的不好,就是一笔流水账。要文字发挥更大的作用,是一定要富有可读性的。这次起诉状的内容是,被告人开了个所谓卖二手车的公司,低价报价,等客户下付了定金,就说该车还有大额罚款等,逼客户知难而退,从而吞没全部或部分定金,涉嫌诈骗。这种手法真的是可恶,但也不失是个故事桥段。其中的一个共犯则大学毕业不久,找不到工作,误入歧途,亦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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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06篇文章 46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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