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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包括股东、高管、中层、普通员工)在外开公司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开的公司大多也与本公司的业务相关,毕竟员工个人资源或技能有限。显然,这是违背公司的忠诚义务的。其所得根据公司的归入权理论,收益应该归属公司。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规章制度,斟酌损害程度,要求该员工予以整改、报备、赔偿或开除,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近,接到几个员工在外开公司案件的法律咨询,处理的情况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个案件是,员工开公司后,进行飞单,把公司的业务转移出去给自己公司做,被视为严重违规,被开除。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起诉,均败诉。第二个案件,员工在外所开的公司的业务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但没有发现在交易中损害公司的利益。员工自陈进行的交易价格透明、合理,他只是想利用这个商业机会,拓展销售业务。公司要求其退出公司经营,并将该公司报备,对员工本人没有处罚。第三个案件是,员工(也是股东)在外开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并担任高管。公司考虑该开公司行为,会分散其现有岗位精力,要求其辞职或退出所开的公司。经过协商,员工退出所开公司的高管职务,但允许其继续担任不管事的股东。

以上的实践可知,对于员工在外开公司的法律处理,是根据其所开的公司的对本公司的损害程度、精力分散情况来区别对待,符合比例原则。事实上,根据20243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员工自营或他营业务,譬如“(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已经被定为犯罪行为。以前该犯罪特指国有企业,现在包括民营企业了。

目前,不少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合同中,均要求员工绝对忠诚公司,不得在外从事业务(无论自营或他营,无论是否参与实际管理,无论是否与公司业务有无竞争关系),若有发现,则可以开除。于是实践中,更多出现了隐形的代持员工股份的公司。这种问题,不是一纸文书所能管住的,本质是属于管理问题。尤其是股东的在外经营,法律也没有禁止,最好是通过股东的合作合同来解决,提倡契约精神,如大禹治水疏堵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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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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