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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8日,天津市第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死刑。受贿所得财物11.08亿余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法院认为,虽然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涉及到重大立功制度。通常,根据刑法第68条之规定,对于重大立功的被告人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实践中一般也会减轻处罚。本案没有减轻处罚,应该是这个受贿金额实在太大了。故虽有退赃(部分)以及重大立功情节,还是被判死刑。而判决带来的余音是,因重大立功没有从宽,那么以后被告人可能就不会去检举别人了,反正检举了也没用。所以,法院判决要清晰论述,有特别的理由来说服社会,为何本案的重大立功不能从宽。

其次,从深层来分析,重大立功制度本身就有巨大争议的。检举别人,可以减轻自己的罪责,法理何在?表面上看可以打击犯罪,节省司法资源,但带来的副作用巨大,因为鼓励对他人告密、举报,会撕裂社会的信任。譬如李庄案,一个辩护律师去给被告人辩护,居然遭被告人举报,就是因为有立功的奖赏导向,委托人就背叛了辩护律师。显然,过于宽泛的立功制度是弊大于利的,会形成背信文化。

立功的范围应该有局限。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我国香港地区的污点证人制度,是把立功局限于指控本案的被告人。污点证人就是从犯以证人身份指控主犯,从而侦破、审结全案。根据污点证人的价值,可以给予最高三分之二的减刑,甚至作为特赦的证人,豁免起诉。古代的唐律疏议规定“诸犯罪共之,轻罪能捕重罪者,即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该条中的自首,实际上是现代的立功。该立功的罪责免除也是限于本案的共同犯罪人。以此可见,立功制度应该限于本案相关被告为宜,不该过度扩大范围到案外人。即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牺牲更重要的法益,就如刑诉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样,亲亲相隐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而不是为打击犯罪,就鼓励夫妻互相指控、父母子女互相指控,从而造成社会混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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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4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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