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两辆油罐车在煤制油卸货后,直接去食用油厂,未经清洗就装了食用油运出。这样的混装,残存的化学用品显然会污染食用油,造成食品不安全。油罐车这样做,是为了节省清洗成本。类似情况,以前也报道过,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此次,期待严肃处理。
在法律上,污染食品,造成食品有毒有害或者不安全,是涉嫌犯罪的。当务之急,是对涉案的油罐车进行查处鉴定,是否渗入重金属或者苯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确认混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置。
刑法上,对产品中掺杂杂质,致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涉及3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销售掺杂的劣产品;第二个罪名是刑法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即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第三个罪名是刑法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
根据两高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结合常识,被污染的食品是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甚至是有毒有害的,涉嫌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这两个罪名都是指生产销售食品,那么运输食品/仓储食品行为呢?根据司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这种混装行业通病,业内不予制止,而放任危害后果,涉嫌帮助犯。现在记者已经爆出明显危害食品安全的大案子,查处的如何,就看有关部门的力度了。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