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主要修改是,方便结婚。结婚只需要身份证与一份声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是一份文责自负的格式文书,无须当事人提供证据自证,签字就生效。当然如果声明有欺诈内容,隐瞒事实的,该声明无效,该登记可被撤销(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亦可撤销)。
以往的婚姻登记需要户口簿,户口簿一般是家长保管。取得户口簿须经家长同意,从技术上赋予家长对婚姻的知情/同意权。现在不需要户口簿了,子女结婚完全是婚姻自主了。家长就要主动多关心子女的婚姻动向,否则可能是子女结婚了,家长还蒙在鼓里。
只要身份证就可以结婚,还要配套跟上冒用他人身份证/伪造身份证/使用伪造身份证的法律责任与后果。这些违法使用身份证的登记,当事人提起或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后,应该可以及时简便地撤销之,而不是必须劳民伤财地提起诉讼撤销,同时对违法者要予以相应的惩戒。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对此虽已有相关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还可针对性规定“罚款”等行政责任。
本次对离婚增加了冷静期规定,这是遵守民法典冷静期的规定。毕竟民法典是基本法律,婚姻登记条款只是部门规章,须遵守上位法。当事人提交离婚申请后的冷静期为30天,期间可撤回申请。过了冷静期后,须在30日内办理离婚手续,若未去办理,视为撤回申请。
冷静期是在技术上给予一个重新思考乃至于反悔的期间,比没有冷静期的离婚难点。但窃以为,这不是重点。真正要使得离婚慎重的,应该修改财产分割制度。许多国家的离婚难,是难在离婚后要给配偶赡养费,要养配偶一段时间。这样很多人会因为缺少财产或舍不得财产,就不离了。而我国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前的各归各,婚后的共同共有(各一半),离婚没有赡养费。这种AA制度,男女貌似平等,然而实际上,社会赚钱还是男士多,女人还要做家务减损了其继续找工作的能力,不给赡养费,对女方是不利的。现有的财产制度是方便有钱的男方离婚的。此制度以后应该完善。当然这是民法/婚姻法的法律修改,非婚姻登记条例所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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