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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一般是指捏造事实,企图让无辜者入罪。唐律疏义第342条规定“诬告反坐”。【疏】议曰: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我国大陆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69条规定,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亦同。相比之下,大陆刑法规定比较具体,区分了诬告错告。

司法实践中,诬告罪被认定成立的不多。近日,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一起诬告罪成立。案情是,一位教授网上发帖,说高某的博士论文抄袭高某与其同事等四人的合作作品。高某否认抄袭,并控告该教授涉嫌诽谤罪。检察官调查后,对诽谤罪不予起诉。嗣后,教授反控高某诬告。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比论文,高某确实有大幅抄袭的事实,故对教授的诬告罪成立,判处其徒刑10个月。高某是无罪辩护,称其是原论文的第一作者,系属自我抄袭,但法院不采纳。法院的观点是自我抄袭是单纯引用自己的作品,而涉案的是合作作品。判后,高某不服,表示要上诉,理由是提告教授时,并未凭空捏造事实或证据,不符合诬告罪的要件。

通常,诬告罪都是主动找虚假材料,形成虚假证据,通过司法机关之手,意图把目标/对象下狱。但本案没有提供假材料,而是否认真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去控告对方诽谤罪。诽谤罪当然不成立。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得教授声誉受损,且有入罪之虞。这种诉讼手段,当然有社会危害性,须承担法律责任,但与传统的诬告手法确实不同。入罪是否妥当,有争议。法律就是这样,短短几十个字的法条,是无非囊括千奇百怪的生活,最终需要人的理解/解释,法律才能落地。而该理解/解释,关乎一个人的生命或自由,法律人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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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5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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