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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退款不退货”是违反合同法理的。因为,买方退款,是解除合同行为。解除合同的后果是,一方退款,一方退货,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有时候退货比较麻烦,运输的费用等可能会超过货值,或者国际货物买卖进出口无法退货、难以退货的,才不退货,而是把该货的价值折算为剩余的残值,在损失计算中抵扣违约的赔偿。以此可知,解除合同一般要退款退货,特殊情况下不退货的,也要计算货物残值,进行抵扣。这样才是符合公平与效率。

现在有的网络平台规则一刀切规定“只退款,不退货”,则违背合同的基本原则,会被买方钻空子。平台的动机是方便买方的退货,吸引更多的买方,但是没有周全考虑卖方的利益,卖方可能会被恶意退款、被薅羊毛。即买方通过一顿操作,会无偿占有卖方的货物,获得不当得利。这样的规则,难以持久,亦会引发新的问题。

所以要对该规则,根据合同公平的原则予以限制,譬如规定只限定以下情况:1 产品是假冒伪劣或侵权产品,残值很低;2 运输费等退货费用或超过产品价值的,或者无法退货的 3买方的索赔,即卖方的违约责任不低于产品价值等。实践中,这些合同解除的判定、损失的价值的认定、违约责任的确定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要举证质证,由法院来专门审判的,平台本身是难以做出准确判定的。平台所能判定的只能是很小额的、事实明确的纠纷。故“只退款”的产品范围有限,不能成为所有产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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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5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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