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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开侦查羁押庭,有一个“限制阅卷”的特别规定,即法院给律师阅卷的范围与方式是限制的,不是全部卷宗,甚至可以限制律师只能阅读,不能复印或拍照。如果律师记笔记,笔记也要归还以保密。规定的目的是,平衡侦查不公开与律师的知情权,既要让被告以及律师知道被指控的内容,予以针对性辩护,又要防止案情外泄,妨害继续侦查。

相应的法条是,刑诉法第 33-1 条“辩护人于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辩护人持有或获知之前项证据数据,不得公开、揭露或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无辩护人之被告于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法院应以适当之方式使其获知卷证之内容。”第 93 条“但有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等危害侦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之卷证,应另行分卷叙明理由,请求法院以适当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辩护人获知。”

这次柯文哲卷入京华城容积率弊案,被指控图利罪和违背职务受贿罪。检察官搜索了柯的住处与办公室后,要求羁押之。柯的律师当然不同意羁押。于是法院开羁押庭,此时柯的律师所看的卷宗材料就是被限制阅卷的。检察官声请了限制阅览「方式」、没有声请限阅「范围」,卷证内容是由法官提示、告知或交付阅览。最后的结果是,法官认为柯罪嫌不足,未予羁押,予以饬回(无保请回)。显然,检察官与法官的分歧很大。检察官要求羁押嫌犯,说明已经掌握一定程度的有罪证据。一般情况下,法院即使放人,也要保释(类似取保候审)。但本次法官是直接放人,无保请回,说明法官认为指控有罪的证据不足。检方遭受重大挫折。当然之后是有罪无罪,取决于日后收集的相关证据。

限制阅卷的制度,来自实践的需求。之前曾经发生过类似案件,当时侦查程序中律师不得阅卷,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不服,争取「侦查中羁押审查的卷证获知权」。2016429日,大法官第737号解释指出“侦查中羁押是起诉前拘束人身自由最为严重之强制处分,自应予最大的程序保障。因此,获知证据方式不以检阅卷证并抄录或摄影为必要,只要满足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或采法官提示、告知、交付阅览相关卷证,或其他适当方式,为立法裁量范畴”。此后刑诉法修改时,加入该意见,正式成为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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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5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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