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绵阳涪城区青义镇一男子出狱后,在被害人门口10米放鞭炮,摆十八桌酒席。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当地回称,已现场制止并进行法制教育,派出所已成立专班进行调解。网友对此并不满意,对方已经涉嫌违法,为何不处理?二次伤害已经发生,调解有什么用?
法律上,在公共场合,尤其被害人家前,大摆酒席,是破坏社会安宁的违法犯罪行为。普通法下的罪名是“公众地方行为不检”。香港《公安条例》第17B条规定“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派发或展示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这里的「扰乱秩序」行为被法庭诠释为「粗暴、具冒犯性或攻击性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并不需要包括实际暴力或公共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地方行为不检,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扰乱了治安,是违法犯罪行为。在欧亨利的小说《警察与赞美诗》中,苏比为了去监狱度过寒冬,就在大街上到处滋事,目的也是希望被指控为“行为不检”罪。结果,此罪弹性很大,苏比并没有被抓捕。相反,等到苏比在教堂,听了赞美诗,准备悔过自新时,被以游荡罪逮捕。真是反讽。欧亨利的阅历丰富,生前与警察打过多次交道,写起小说来,对于日常法律也熟悉,并非随意编造,所以读者读去,感到可信。
香港电影中黑老大,总是很威风,包括出狱后,小弟迎接,被豪车接走。这大都是电影中的人物塑造。但现实生活也确实有发生的,电影的情节是有所本的。譬如我国台湾地区,就曾发生20多名青少年为出狱的大哥接风,在台南第二监狱门口大放鞭炮。如此嚣张,监狱管教也忍不住了。此事,后来被以妨害秩序行为处理。大陆地区,也曾有黑老大出狱,门口数十人穿黑衣服列队迎接并放鞭炮的。此事,后来被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所以,以现有的法律来观察,出狱人员在被害人家门口大放鞭炮、摆酒席,藐视法律,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一般分为两种,情节轻的,作为治安处罚,情节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现实中,两家居住这么近,以后会不会有的冲突?如果有条件,还是远离居住为宜。历史上,就有移乡避仇的做法。唐律疏议亦规定“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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