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指,《民法典》1077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顾名思义是为了防止一时冲动的离婚,同时也不可避免给深思熟虑的离婚造成妨碍。有一利,就有一弊。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最好是数据说话,即统计一下全国离婚过程中,因冷静期而放弃离婚的比例为多少?如果比例很低,则该制度不实用,可以废之。如果比例不低,则再仔细分析,放弃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冲动?还是冷静期内发生的事端阻止了离婚?通过调查研究,来验证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比较科学的。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拟提出删除离婚冷静期的草案。理由是,根据《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等相关调查,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绝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婚姻大事的。法律不应该用少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不能因为要对冲动型离婚给予冷静期,而忽略了将近95%的其他类型离婚当事人的权利,没有理由让全体离婚当事人因为这极少数人而买单,增加痛苦。如果强制全员实行“离婚冷静期”,那么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很可能给男女双方特别是弱势一方带来更大痛苦。比如一方利用“离婚冷静期”,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恶意借贷或者与亲友串通伪造借条、制造共同债务;加剧施暴、虐待、严重威胁等行径,毁灭出轨、家暴证据等等,使弱势一方陷入绝境。
窃以为,实务中,离婚冷静期相当于设立了一个可以撤回离婚的期限。对于不想离婚的一方来说,冷静期可能会变成骚扰期,即千方百计设法让对方撤回离婚,甚至包括不择手段的违法犯罪行为。劝撤不行的,则想办法转移财产等。对于想离婚的一方来说,冷静期则成为高压焦虑期,随时要防止出现意外情况,避免发生事故,踹踹不安。以此可见,实务中的冷静期,往往是不冷静期,未能达到立法初衷。何故?法律的制度设计,离不开民情。从国外移植来的冷静期,在本土未必服水土。婚姻在国内是最重要人生大事之一,往往是倾家族之力,与亲家结成政治、经济、家庭生活联盟。所以,结婚很重视,离婚亦是。而国外的婚姻的冷静期,或是更重视情感合否,与利益关联不多,故需要冷静情绪。两制度的土壤不同,则有南橘北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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