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人口大国,儒家传统重视葬礼。可是土地有限,死人不应与活人争地。所以,要移风易俗,推行树葬、花葬、海葬等回归自然的方法。以前土葬,黄泥木棺腐烂后,土地可以重复利用,现在很多是水泥石碑,不能腐化,土地不能再利用,是个退步。其实,西汉杨王孙说的有理“夫厚葬诚亡益于死者.而俗人兢以相高,靡财单币。精神者天之有也.形骸者地之有也。精神离形各归其真,其尸块然独处,岂有知哉? ”杜预《遗令》也推崇薄葬“其隧道唯塞其后而空其前,不填之,示藏无珍宝,不取于重深也。”
近年来,周律师碰到几个安葬纠纷。案情差不多,就是农村里骨灰盒土葬,讲风水,看中山地,就葬之。然而山地,有的属于集体的,有的是属于农户自留山。自留山被别人安葬,当然不肯。于是向基层政府投诉、向民政局、土管局投诉。政府部门接到投诉后,也觉得问题棘手。固然这是违法侵权的行为,可是消除违法后果难。没有执法者愿意大动干戈去挖坟墓,再说挖来后又放到哪?于是大多做调解工作,推卸责任,和稀泥。强王霸道的总是占便宜,并不公平。
案例一:甲方葬到乙方的自留地。乙方投诉,不被理。乙方怒,把甲方骨灰盒挖出,葬到甲方之地。甲方则又迁回原处。乙方还起诉甲方擅自挖坟,索要赔偿。乙方则反诉,甲方侵占自留山在先,迁坟是私力救助。双方打得不可交。诉讼的结果也是可料的,法院会各打五十大板。可是即使法院判处甲方葬在他人之地是侵权,但要执行庭人员去迁坟,恐怕没有这个力度。大抵是不了了之,案了事未了。
案例二:甲方葬到乙方的自留地,村干部权衡再三,出了个和解方案:甲方赔偿一笔钱给乙方,作为侵占土地使用费;甲方坟头平掉,不立碑;甲方祭祀可鲜花,但不得香火纸钱以及鞭炮。这土方法与现有规定,亦有不合之处,譬如殡葬只能葬在公墓指定位置或者不影响他人之处,但似乎比案例一能解决实际问题。
周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深知法律落地,还要考虑民俗、民情,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做不到之处。真正的法治,首先是有良法,再是能有效施行,最后也要守法者配合的。商鞅说“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是藐视人民的,不如管仲的“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殡葬的改革,首先是思想的转变,再是因地制宜采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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