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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自身的风险也是很大的,一不小心,就会卷入。一种是消极卷入,譬如泄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把嫌疑人的口供向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转述,就可能泄密,造成相关证据湮灭或者相关人员逃亡。律师应该对具体案情守口如瓶,告知他人的只能是法律程序或概括性的案情,不能说具体以及细节,避免反侦查。可是实践中,有的律师可能经验不足,有的可能以为律师费是家属付的,就不免会多说几句,甚至与家属探讨起案情来,那是自造危险了。另外一种是积极卷入,就是代入感太强,最常见是的找到证人后,见证人说不清楚,就替证人写个证言提纲。这是相当危险的,搞得不好会被指控辩护人伪证罪,轻则会被罚款等处罚。律师对证人是不能下指导棋的,而是要让证人自己如实陈述,把耳闻目睹的事实说出来。

我国大陆地区,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只能向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员口头了解案情。承办一般不会多说,甚至不予接待律师,所以律师从承办处了解案情很有限,想泄密也没机会。但在我国台湾地区就不同了。台湾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阅卷权,知悉指控案情。其刑事诉讼第33条之1规定“辩护人于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同时第93条第2项规定“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但有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等危害侦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之卷证,应另行分卷叙明理由,请求法院以适当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辩护人获知。”实践中,该阅卷权属于限制阅卷。尽管如此,律师通过阅卷,可以获悉大部分的案情,从而有更高的保密义务。

律师界总有不自律的,或者被金钱诱惑而的,尤其是诈骗案件、贩毒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等,委托人或相关人士会想方设法从律师口中获取第一手信息,从而采取对策,以逃避法律责任。台中地检署检察官日前在研讨会直指,被告律师在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有阅卷权,成为泄密关键。并给出统计数据,2017年4月(赋予律师侦查阅卷权后)至2025年3月,约8年期间,起诉泄密律师案27件、缓起诉11件,合计38件。38件中,毒品、贪渎等5件以下,诈欺、组织、洗钱有20件,占比达52%;起诉的27件,以程序区分,声押阅卷后泄漏信息者占55%最高,陪同侦讯后泄密者占24%次之;以行为态样区分,影印或拍摄卷证将信息外泄者占72%最高,其次则为口头或抄写等方式泄漏占29%。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台湾律师泄密主要是阅卷后泄密,以及陪同侦讯后泄密,即书面或口头知悉案情后,告知第三人,从而自己也卷入。大陆律师的泄密则主要是从嫌犯口中或承办交流信息后泄密。所以说律师的辩护,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忠诚于法律,不能因为家属或第三人支付了律师费,就予以告知案情,那是自招风险。台中检察官对于防止泄密的对策也很有意思,建议给卷宗打上水印,或者只许检阅抄写,开完羁押庭后统一销毁。然而,阅卷后案情都已经在律师脑海中,销毁载体是防止不了泄密的,只能靠律师的职业伦理来保证。律师界也总有害群之马的,泄密不免矣。从制度设计上看,要彻底不泄密,除非不让律师知道案情,但律师不知道案情也就无法辩护。为了平衡法益,不得不一方面让律师知悉案情,一方面又要其保密(一旦泄密,则严肃追责)。可见,刑事辩护律师必须严格自律,避免制度性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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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79篇文章 4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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