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乔丹,NBA球星,全球家喻户晓。中国也有个乔丹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卖运动服和鞋类的,在上海八佰伴就有其店铺。但此乔丹,非彼乔丹,两者没有任何联系。有联系的是消费者的想法,一看到乔丹品牌,自然而然以为是美国乔丹授权或者相关的。于是飞人乔丹火了,说“ 我拥有这个名字。当有人侵犯我的名字导致误解时,我应当站出来保护它。”
而乔丹公司在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 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据悉,乔丹公司的商标主形象是“乔丹跃起扣篮”。该公司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并于2011年底过会,谋求上市。
现在乔丹已经在中国法院起诉乔丹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了,那么这个官司打得赢吗?我看有点悬的。的确乔丹公司在傍飞人乔丹的大名,但乔丹毕竟是外国人,中国《侵权责任法》中保护的姓名权可是中国公民的姓名权,这个“国际姓名权”是难以受到保护的。其次,乔丹商标中的“乔丹”是一个体形,并不是乔丹的肖像,虽然能引起人们的联想,也难谓一定侵犯了乔丹肖像权。再次,告商标侵权也难。之前,拥有“Air Jordan”品牌的耐克公司曾控告乔丹公司商标侵权,也未成功。所以,这个案子是考验中国法律的,好像法律不够用。
在本质上,乔丹公司混淆了了飞人乔丹和其产品的关系,消费者也有受欺诈的感觉,但在法律层面上,告侵犯姓名权,尚缺依据。总不能说,国人注册了奥巴马的皮鞋,就侵犯奥巴马的姓名权吧,毕竟法律的保护有地域性的。我觉得,这个案子最大的突破口,不是在乔丹的姓名权,而是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乔丹的肖像权?虽然,是个肢体形象,但综合下面乔丹的两个字,还是很让人联系到飞人的,这就如小说中的人物影射,虽然没有明指,但若能对号入座,也是侵权的。是故,打姓名权官司难,打肖像权官司可以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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