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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中秋国庆假日,一连八天,旅游井喷,景点不堪重负,华山也不例外,而且发生了殴打事件。一对内蒙古游客因退票纠纷,竟被围殴刀捅。被害人声称是华山保安所为,华山景区则否认保安参与,双方各执一词。目前正在寻找目击证人,以确认加害人。

 

本事件,围殴者违法,不言而喻。如果被害人构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构成轻微伤的,则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要法办,并且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问题是,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此时,华山景区是否有补充赔偿责任呢?

 

查《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以上条文的适用,关键在于华山景区有无过错,该过错与被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窃以为,华山风景区有过错是明显的。景区预案不足,游人过多,服务滞后,秩序大乱,是引起纠纷的诱因。而且该过错,与刀捅事件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即对围殴的预防制止不力,因此应承担10—3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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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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