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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儿童保护不周,以致于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严重危害性行为脱罪,譬如之前媒体报道的保姆摔虐幼儿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揪住幼童双耳提起事件。

 

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规定罪名的,即使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此为法律漏洞也。实践中,虐童案一般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及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由,予以治安拘留、罚款。虐童行为也不涉嫌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因为虐待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而老师与学生、保姆与幼儿不属之;侮辱罪,是指公然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而未成年人难谓有独立人格、名誉;故意伤害罪,一般要造成伤害后果轻伤以上才定罪。

 

由此可见,虐童的刑事处罚,是一个法律空白,而虐童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议刑法修改时,增设“虐童罪”,或者立法对“虐待罪”增加第二款,以使得效力及于无家庭关系的儿童、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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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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