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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幼儿老师虐童事件,舆论纷纷,但为平息民愤,温岭公安竟然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是以错对错了。须知,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为罪”,在没有规定“虐童罪”的情况下,以他罪予以追究,是背离法治原则的,并且会动摇法律的基石。

 

寻衅滋事罪,是以前的流氓罪分化出来的,表现为行为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而本案,是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戏谑、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而是侵害了儿童的生理、心理健康,显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以此治彼,是张冠李戴。

 

温岭公安解释:“我国刑法无虐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幼师家庭成员,无法以此罪立案。颜某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造成后果,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这个解释是错误的,这是口袋归罪,不符合犯罪的四要件说。固然,虐童行为是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制裁,但在立法之前,司法者必须坚守法治,不能为了打击而滥用刑法,这样的做的后果更严重,以后任何人都可能被莫须有的罪名追究。

 

温岭事件暴露了法律的漏洞,应当以此为契机立法“虐童罪”或修改“虐待罪”以使效力及于非家庭成员。在没有立法之前,不应对当事人刑事追究,而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民事赔偿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教师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由该教师所在的幼儿园予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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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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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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