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培鸿律师,在微博上给同行提醒“最近为了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很多看守所都在忙着装修改造,重点是律师会见室,要点是埋设监听监视设施。从下个月开始,律师会见真的要当心了。”——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新刑诉法第37条也是如此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律师与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以充分交流案情,提高辩护的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保障律师制度。但看守所显然把经念歪了,既然不能监听,那就来个视频监控,并美其名曰“保护律师的安全”,而实际上是在处心积虑破坏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让律师战战兢兢,本质是一种胁迫。所以说,徒法不能自行,一个好的立法,还需要一个善意的执行者,否则好法律也会变坏。正如沈家本说的“执法在人,法贵得人。有其法者,尤贵在其人矣。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也”。
此事虽小,却能反映出司法的诸多问题:其一、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宪政,执法者只会听领导,而不会以法律为唯一的上司。其二、既然不能监听,当然不能监控,这是常情,但看守所钻法律漏洞,既然没有禁止监视,就可以监视。可见,立法本身也不够周全,没有兜底条款,以及规定违法的后果,导致法条被恶意地利用,却无可奈何。其三、对律师的敌视思维还没转过来为。事实上,律师与警方不是敌视者,而是分工不同,各司其职的法律人。律师应该尊重警方的侦查权,警方应该尊重律师的辩护权,从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得益彰,不枉不纵,实现法律的公平,但现实中,警方却是一己之大,视律师为敌手,本质上是藐视法律的特权思想。
目前社会,非法监控滥用严重。一方面是公权力的滥用,譬如王立军案就因非法监控,被起诉滥用职权罪。最新爆出的太原公安局长为护子,也滥用技术手段去监控他人手机。另一方面民间的非法监控大行其道,甚至出现专门反监控的人士,从办公室、车辆、住宅中去清除监控设备。这些,都让人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因此,在法律上限制监控是有必要的,否则公民就没有隐私而言了。就当前来说,严格限制刑事诉讼中的监控,是一个重点。新的刑诉法规定了技术侦查,但没有规定违法技术侦查的法律后果,这是立法败笔,就如没有牙齿的老虎,是吓吓人的,违法者可以肆无忌惮,因此根据实践经验,应该完善该规定的:第一、技术侦查要受第三方监督,譬如检察院的审查,第二、违法技术侦查的,轻者行政处罚,重者以滥用职权罪处理。如果,才能保证公权力的正当使用,而不被假公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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