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火车票供不应求,于是出现了加价帮人买票的“新职业”。即票贩子根据购票人的意向和个人信息,再利用铁路电话订票系统订票。取到车票后,以每张车票加价10至5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那么,这个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吗?网上已经有多起票贩被刑事拘留的报道,但在法律上还是有疑点的。
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1999年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按照这两个规定,倒卖车票票额5000元或获利2000元即构成犯罪。
但这个解释出台,是在1999年,那时候火车票还没实行实名制,票贩子往往是自己买进车票后,加价卖出,从而构成倒卖车票,即先占有,后转移。而现在是实行实名制,票贩子是根据委托人的信息进行订购并加价,在法律上是一个代理行为,票贩子并未占有车票,既然未占有车票,即难谓倒票了。票贩子的违法主要体现在,未经许可,而从事购票业务,是一个非法经营行为。所以,司法解释的落后,以及火车票实名制的出现,使得法律适用出现了难题。此时该如何处理?我认为,应该改变的是司法解释,而不能轻易套用滞后的司法解释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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