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地震后的建设,千头万绪,而法律却颇有漏洞。譬如,地震后,房子倒了,房贷还要还吗?按照现行法律,是要还的,因为房屋是抵押物,抵押物灭失,不影响借贷关系。因此现行的做法,往往是国家对灾民进行政策性补贴,或者让银行做坏账,而无关法律。但这些都是暂时之计,非久安之策。
窃以为,对灾民,可以考虑施行个人财产破产制度,从而少还而不还债务。理由是:其一、从比较法来看,国外早有成熟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而我国目前只有法人破产制度,正可因之健全。其二、自然人破产制度,比较现实,也兼顾将来利益。譬如灾民,已一无所有,还要重建家园,债务累累,还债能力已经非常不堪,此时还要全部偿还,未免不近人情。而如果申请个人破产,则可少还或不还,并规定日后如有资产的,可再还。个人破产以后,法律限制其高消费,只有还清债务后,才可高消费。其三、法理上,灾民如难民,身份特殊,法律应该给予倾斜照顾,而现有的法律,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已经无法解决该问题,必须有新的法律制度来救济。其四、固然,自然人破产,会对债权人有所不利,但地震已是债务人的不幸,此时,法律要求债权人也予分担损失,也是一种救灾,也是公平。
故建议灾区,有条件的,可试点灾民个人破产。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固定日后债务的偿还。并为日后的自然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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