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生陈某,骑自行车撞倒一老太婆,因无钱就医,一时冲动,持水果刀劫持了医院的女医生,意图逃离,后被刑事拘留。媒体没报道拘留的罪名,劫持人质该涉嫌绑架罪。这是一个巨大的悲剧。对陈某来说,一时精神错乱,将面临五年以上徒刑的指控,未免后果过于严重。但对医生和社会来说,一个人持刀以武力控制另外一个人,并有生命威胁,是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不可不惩。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因不法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未伤害人质,属于情节较轻。但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最轻的量刑也是五年以上,实在是一失足为千古恨。
在古代,劫持人质也是重罪。《唐律疏议》第258条规定“有所规避执持人质”:“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按照这条规定,劫持人质一般是为谋求财物或者逃避罪罚,不限轻重,都要处斩,而且见视不救的,也要判两年。法律之严厉,是因劫持人质之后果严重,
武汉事件中,大学生陈某的撞人,是一个民事侵权行为,其逃离也不算是逃避刑罚,充其量是逃跑债务而已,但劫持了医生,反而让自己坠入深渊。惋惜之余,也在痛思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如果他事先清楚,撞人和劫持这两个行为的法律后果,该不会如此贸然行事了吧?!法治教育,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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