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武汉一公交车司机吸毒的新闻,捏了一把汗。万一失控,公交车上的乘客以及道路上的车辆,危险可是巨大了。可是,目前法律对毒驾的规定几乎是空白:1. 《刑法》上,只有危险驾驶罪,而该罪是针对醉驾与追逐竞驾的,并不包括毒驾。2.《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本没有提及毒驾,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然后就没下文了,不了了之。所以,目前对毒驾处罚,只能以吸毒处理,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显然,这是一个法律漏洞,应当尽快予以填补。即在刑法上,应当“毒驾入刑”,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设立不低于酒驾、醉驾的行政处罚规定。
幸好,这辆公交车没有出事,司机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否则,如果情节严重,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故,一旦出事,司机会面临重刑。其次,公交公司的管理也有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该司机早应该注意管理了,发现其不适合开车,即应停止职务,而不是等到被乘客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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