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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央视《今日说法》播放的是《一个死刑犯的遗嘱》,简直就是一部冤案司法史。案子讲述:十多年前,辽宁黑山的刘凯利,家中失窃一本存折,去报案。经查,盗窃嫌疑人是少女刘晓静,但她被杀了。刘晓静所在的娱乐场所负责人,指证刘晓静手上有刘凯利的驾驶证。于是刘凯利被拘留,并“供述”是他“杀的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真凶”刘铁军出现,刘其他案中,供述出刘晓静也是他杀的,但公安没立案。刘铁军在执行死刑前的遗嘱中,再次表明刘晓静是他杀的,不要冤枉刘凯利,但是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因为刘铁军笔录的两本原始卷宗找不到了。直到现在,案子悬着。

 

本案涉及几个重要法律问题:一、定罪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案中,证明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刘凯利的口供,其次是驾驶本的情节,被司法机关作为间接证据,推定是刘杀人后取回了。这两个证据都是很薄弱的。因为口供涉嫌刑讯逼供,且没其他证据印证,是孤证,而驾驶证的来去,只是一个辅证,不能证明杀人事实。更何况,事后有刘铁军的出现。显然这个案件至少是疑案,应当改判无罪。二、刑讯逼供是痼疾。刘凯利写给律师的信说,三天三夜被刑讯,但在法庭上没法举出证据(除非在法庭上脱衣服,露出伤痕),而被法院驳回。确实,刑讯举证难,要防止刑讯逼供,必须律师在场权的监督以及审讯的全程录音录像。三、笔录的复杂性。白纸黑字的笔录,不一定可信,譬如刘凯利的有罪供述,但刘铁军的供述,却非常精确地提到存折上有铁牌,这是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说得出的细节,还是有信服力的。可是,两本刘铁军的原始笔录卷宗“失踪”了,这是湮灭证据。总的来说,笔录是死的,法庭的甄别,要采取直接言辞原则,让当事人、证人在法庭上说,接受质证,这样靠谱点,光看笔录定案是不行的。四、妻子的证言。本案中刘凯利的妻子,作了两次证言笔录,一次说刘凯利作案那晚“出去十五分钟,至多不到半小时”,另一次说“记不清楚”了。法院采纳第二种说法,作为指控证据,证明刘凯利出去过。而按照现在的亲亲相隐规定,配偶可以不作证的,要作证也要上法庭说,而不是选择性地采纳笔录。

 

这个案件最大的感触是,司法权力过大,而辩护权太弱,无法保障当事人洗涮冤情。当事人一旦被拘留,如果不招,则被刑讯逼供,生不如死,于是不得不招,即“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冤案就这样铸就了,而平反,触及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利益,阻碍极大,相当困难。可见司法制度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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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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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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