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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杨绛先生发表声明,全文如下:近来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锺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三、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意是怀着对钱钟书和杨绛先生的尊重。委托人觉得这批东西的面世对钱钟书研究及现代文学研究均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毕竟这么大规模的钱氏书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文学研究价值,而且均未曾公开过。”“他们前后花了3-5年的时间才征集到这些作品,拍卖仍然会如期举行。”

 

本事件中,拍卖是违法的。因为这批手稿,主要是钱钟书给香港出版商李国强的信,虽然信的原件属于李国强,但著作权还是属于作者。钱老去世了,相关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属于杨绛,因此没有杨绛的同意,不可以拍卖。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很明白:“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其次,书信是很私密的资讯,不予发表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发表势必伤害他人,这不符合钱老生前的愿意。对于这么有价值的手稿,可以合理利用,譬如用于图书馆、大学里的学术研讨,但显然不应用于拍卖等营利活动。拍卖行的辩解,表面上冠冕堂皇,实际上还是一起商业活动。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主动介入,制止违法拍卖。

 

杨绛都已经是世纪老人了,还要发出三点声明,甚至走上法庭来维权,这让社会何以堪?我也是钱迷,很期待钱老的“新作品”面世,先睹为快,但是更尊重杨绛的意愿以及法律。也有人提出,拍卖不等于发表,只是手稿原件的所有权转移,但实际上拍卖过程中,摆卖物是要展出,并让买受人初步了解的,从而使得手稿内容流向社会,这在法律上也属于“发表”。而且书信的对象是特定的,如果拍卖后,转给第三方,第三方必然要看书信内容,这显然也是侵犯钱老的通信秘密权的。这个事件也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粗疏,对书信著作权的规定不够,法律应该保证其被合理运用,但又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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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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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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